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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暫定古蹟於前條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
主管機關認為暫定古蹟有未善盡管理維護或遭受破壞之虞時,應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採取必要維護措施,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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