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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聚落建築群登錄之廢止,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一、整體環境因故減損或變遷,喪失地方特色者。
二、歷史脈絡與紋理因故損毀或變遷,已不具保存價值者。
三、建築或產業形式已喪失特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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