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四款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種類。二、聚落建築群區域範圍劃定及面積。三、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四、公告日期及文號。第一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公布欄三十日,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