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四款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種類。
二、聚落建築群區域範圍劃定及面積。
三、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公告日期及文號。
第一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公布欄三十日,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