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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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