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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五條第四款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應具備下列資料:一、公告資料。
二、現場訪查資料。
三、審議會會議紀錄。
四、登錄項目及其保存者基礎資料。
五、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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