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主管機關為傳統表演藝術之登錄及保存者之認定,依下列程序為之:一、現場訪查,並說明相關事項。
二、經審議會審議並作成登錄及認定處分之決議。
三、作成登錄及認定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處分相對人。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錄認定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