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傳統表演藝術保存者之認定,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一、熟知並能正確體現該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藝及文化表現形式,並具代表性。
二、具該登錄項目之傳習能力及意願。
三、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