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重要傳統表演藝術之登錄,除依前條基準外,應具有重大意義及高度文化代表性,並符合下列基準之一:一、反映族群或地方之藝術表現。二、在歷史與社會變遷下,具文化生命力,持續傳承及實踐。三、參與實踐之地方、社群或族群認同其為社會生活或文化特色重要之一環,具有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