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重要傳統表演藝術之登錄,除依前條基準外,應具有重大意義及高度文化代表性,並符合下列基準之一:一、反映族群或地方之藝術表現。
二、在歷史與社會變遷下,具文化生命力,持續傳承及實踐。
三、參與實踐之地方、社群或族群認同其為社會生活或文化特色重要之一環,具有代表性。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