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進行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應尊重文化資產所屬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之意願,並提供其專業諮詢。主管機關依本法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價值者,應辦理下列審查程序:一、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相關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及利益團體,進行現場勘查或訪查。二、辦理公聽會、說明會或其他適當方式諮商所屬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三、作成是否列冊追蹤之決定並通知提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