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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但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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