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