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原住民族有形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管理機關(構)應會商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與所涉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擬具管理維護計畫,並得委託部落公法人、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管理及維護。前項管理維護計畫,依本法各類文化資產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