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審議,應優先以系統性或複合型之型式指定或登錄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以系統性或複合型之型式指定或登錄者,其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及共同事項之處理,由文化部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並經諮商有關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後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