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主管機關辦理原住民族無形文化資產及保存技術保存者之認定,按下列方式為之:一、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相關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進行現場勘查或訪查。二、調查所涉原住民族文化與被提報之保存者之社會、文化關聯,包括身分關係、習俗及禁忌等。前項保存者之認定,主管機關應自列冊日起六個月內,諮商文化資產所屬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