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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主管機關辦理原住民族無形文化資產及保存技術保存者之認定,按下列方式為之:一、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相關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進行現場勘查或訪查。
二、調查所涉原住民族文化與被提報之保存者之社會、文化關聯,包括身分關係、習俗及禁忌等。
前項保存者之認定,主管機關應自列冊日起六個月內,諮商文化資產所屬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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