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依本辦法辦理採購,得採用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邀請一家廠商議價。前項採購之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應敘明邀請指定廠商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考古遺址之採購有後續擴充之需要,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得準用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