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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其空間範圍涵蓋經列冊之考古遺址者,開發單位應先邀請考古學者專家,進行考古遺址價值及內涵調查評估,並將其結果報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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