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重要民俗之登錄,除依前條基準外,應具有重大意義及高度文化代表性,並符合下列基準之一:一、在歷史與社會變遷下,具文化生命力,持續傳承及實踐。二、參與實踐之地方、社群或族群認同其為社會生活或文化特色重要之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