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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重要民俗之登錄,除依前條基準外,應具有重大意義及高度文化代表性,並符合下列基準之一:一、在歷史與社會變遷下,具文化生命力,持續傳承及實踐。
二、參與實踐之地方、社群或族群認同其為社會生活或文化特色重要之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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