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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史蹟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四款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種類。
二、位置、範圍。
三、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公告日期及文號。
第一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公布欄三十日,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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