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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史蹟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史蹟之登錄基準,應具有遺跡或史料佐證曾發生歷史上重要事件者。
重要史蹟之登錄基準,係擇前項已登錄之史蹟中對全國具特殊歷史價值意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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