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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之廠商及專業人員資格,除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營造業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並適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特定資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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