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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採購,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應予以列冊並送主管機關收藏之相關資料,應納入履約完成之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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