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其施工查核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規定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時,其聘請之查核委員應半數以上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之專業經驗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