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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提出重大災害修復計畫時,應考量建造物價值及其周圍環境整體風貌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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