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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定搶修或修復計畫,得辦理轄內受災情形之勘查,並調查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搶修或修復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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