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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主管機關於重大災害發生後,應調查轄內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受災情形,並得視需要執行緊急搶救、加固等應變處理措施,避免災情擴大。
前項情形為避免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之重要構件遭毀損或滅失,得依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申請,採取應變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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