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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及再利用,依下列規定準用本辦法:一、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之經驗資格,得不予準用。
二、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視個案認有必要者,應予準用。
三、本辦法除前二款以外之其他規定,均應予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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