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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古蹟修復工程進行中,施工廠商應加強對原有文物及構件之保護及防災,並辦理保全、保險。
前項保全、保險費用,應編列於古蹟修復工程或解體工程預算書項目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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