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本辦法所定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二、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三、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