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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古蹟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一、具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者。
二、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
三、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
國定古蹟之指定基準,係擇前項已指定之古蹟中較具重要、保存完整並為各時代或某類型之典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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