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古物指定之廢止或變更類別,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一、古物價值喪失。二、古物狀況劣化或遭受破壞,致減損價值或滅失。三、經指定之古物,因學術研究或數量減少或增加,而增加或減少其價值者。四、其他特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