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三款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及分類。二、年代、數量、尺寸、材質等綜合描述及古物圖片。三、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四、公告日期及文號。前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公布欄三十日,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