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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國寶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一、能表現傳統、族群或地方之風俗、記憶及傳說、信仰、技藝或生活文化特色之典型。
二、歷代著名人物、國家重大事件之代表性。
三、能反映政治、經濟、社會、人文、藝術、科學等歷史變遷或時代特色之代表性。
四、具有獨特藝術造詣或科學成就。
五、獨一無二或不可替代性。
六、對知識、技術或流派發展具特殊影響或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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