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重要古物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一、能表現傳統、族群或地方之風俗、記憶及傳說、信仰、技藝或生活文化之重要特色。二、重要人物或重大歷史事件之重要意義。三、能反映政治、經濟、社會、人文、藝術、科學等歷史變遷或時代之重要特色。四、具有重要藝術造詣或科學成就。五、數量特別稀少或具完整性保存意義者。六、對知識、技術或流派發展具重要影響或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