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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依承租人之管理維護情形,核定當年度得減免租金比率,並通知公有文化資產管理機關。
前項管理維護事項及範圍,應以書面為之,並納為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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