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主管機關收到水下考古作業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後,應提交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進行審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會商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申請內容提供意見。前項審議,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主管機關核准水下考古作業,最長以四年為限。期滿有續行調查、保存或發掘之必要者,申請人得於期滿六個月前,申請延長。水下考古作業有例行進行必要者,經主管機關審酌,得授予一定期間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