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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主管機關收到水下考古作業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後,應提交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進行審議。
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會商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申請內容提供意見。
前項審議,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
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
主管機關核准水下考古作業,最長以四年為限。
期滿有續行調查、保存或發掘之必要者,申請人得於期滿六個月前,申請延長。
水下考古作業有例行進行必要者,經主管機關審酌,得授予一定期間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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