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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外國自然人或法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進行水下考古作業者,應與我國學術或專業機構合作,並以我國自然人擔任計畫主持人。
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自然人或法人申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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