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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水下考古作業有急迫情事未及於二個月前申請,申請者應敘明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採必要應變措施。
但應變措施有不當干擾或破壞水下文化資產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停止應變措施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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