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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申請,應由學者專家、學術或專業之機關(構)或團體提出。
前項之學術或專業之機關(構)或團體申請者,應指定計畫主持人或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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