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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觀覽水下文化資產,應恪遵下列規定:一、保持一定距離,不得碰觸、移動、竊取、毀損或為其他干擾或破壞水下文化資產之行為。
有人類遺骸或歷史悠久之遺址者,應避免不必要之干擾。
二、維持現場環境整潔。
三、遵守主管機關對現場保存、保護及管理之要求。
四、帶領他人觀覽者,應充分熟悉該水域之情況,並確實告知觀覽者下列事項:(一)活動時間限制;(二)活動範圍及深度限制;(三)水流流向;(四)海床、水底及其底土結構;(五)危險及潛在危險區域;(六)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及管理觀念暨相關規定;(七)環境保育觀念暨相關規定。
領隊或觀覽者有違反前項規定或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其活動,並命其上船或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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