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定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以下簡稱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指以水下文化資產為主要標的所進行之活動,包括如下:一、水下考古作業。二、水下文化資產觀覽。三、其他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二款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