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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水下考古作業計畫之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提出報告。
前項報告,應依主管機關核定計畫內容提出;主管機關並得核定要求分期或分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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