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水下文化資產調查之技術與方法,以非破壞性為基本原則。考古發掘或文物出水,應以研究及長期保存為目的,並儘可能以非破壞性之技術與方法為之。但有採取破壞性之技術與方法,並經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