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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水下考古作業,應依據作業目的,於計畫書中提出作業方式設計,事前送請主管機關審查。
其項目如下:一、事前作業工作之評估。
二、作業目標說明。
三、作業之方法與技術。
四、經費來源。
五、作業時程。
六、作業人員之組成、資格、經歷與職責。
七、作業後之分析及其他活動。
八、對場址現場及出水文物之維護計畫。
九、作業期間於現場之管理政策與計畫。
十、作業發現及出水文物之登錄計畫。
十一、安全管理計畫。
十二、環境保護計畫。
十三、與博物館或其他研究機關(構)之合作計畫。
十四、報告撰寫及出版計畫。
十五、記錄檔案及出水文物之典藏計畫。
非經事前調查步驟,不得進行保存或發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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