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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申請水下文化資產觀覽活動者,應具有主管機關發給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及管理相關講習或訓練合格證明。
以水肺潛水方式從事水下文化資產觀覽活動者,應具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國內、外潛水機構發給之合格有效潛水能力證明,並應接受主管機關二小時以上水下文化資產保護相關法令之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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