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必要人員,指具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一、具有(水下)考古、人類學、海洋文史、藝術、(水下)文化資產、海洋科學、保存科學或相關系所學士以上學位或在學人員。二、其他相當於前款資格或從事(水下)考古發掘工作二年以上,並經主管機關認可。前項第一款之相關系所及課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