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海洋科學人員,應具下列資格及能力之一:一、具有海洋科學相關系所大學學士以上學位,從事海洋科學工作三年以上。二、經主管機關培育並獲核發合格證書者。前項相關系所及課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