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科學潛水人員,應具下列資格及能力:一、依水下考古作業所需科學潛水作業種類及工作範圍,領有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之證照,或於國內外接受訓練,並領有相當之證照,報請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
二、從事水下考古潛水工作一年以上。
前項科學潛水證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得申請換照。
逾期未申請者,原領證照於期間屆滿時,失其效力。
主管機關為培育水下考古所需科學潛水人員,得參酌納入國際標準,自行或委託專業、學術機構開設相關人才訓練課程,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授予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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