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水下考古學家,及水下考古作業之計畫主持人,應具下列資格及能力之一:一、具有考古或水下考古相關系所大學以上學位,從事水下考古發掘工作三年以上,並發表考古專業報告或論文三篇以上。二、經主管機關培育並獲核發合格證書者。前項相關系所及課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