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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從事水下文化資產觀覽活動,應於活動進行二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依其活動性質檢附計畫、相關保險證明文件、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登記文件、從事浮潛或水肺潛水之合格有效潛水教練證明文件、領隊人員所具水下文化資產帶隊觀覽之合格證照及活動人員名冊,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變更時,亦同:一、領隊及團體基本資料。
二、擬觀覽水下文化資產之基本資料。
三、該活動對水下文化資產及其周邊環境之影響評估。
四、活動之具體規劃,包括目的、時程、程序及方法等。
五、過去申請活動之紀錄。
六、其他規劃,包括經費、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
主管機關於核准活動時,得指定活動人員或所使用載具與該水下文化資產保持特定安全距離,並限制活動時所攜帶隨身物品及其使用方式。
第一項人員名冊,於申請連續核准時,得免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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