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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主管機關得邀請下列機關(構),指派人員於審議會列席:一、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公、民營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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