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表出席;審議會會議,以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前項出席委員中,專家學者委員不得低於全體出席委員人數二分之一。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議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專家學者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提具書面專業意見,供出席委員參考,並應納入會議紀錄。審議會未依第八條辦理通知及完成公開程序者,不得進行任何表決。但遇緊急事故,必須立即召開者,不在此限。